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商法,该法共16章310条,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紧扣航运贸易发展新趋势,借鉴国际公约最新成果,在统一市场规则、保障主体权益、推动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为建设海洋强国和航运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海商法首次统一国内国际海商核心规则,将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适用范围,终结了国内国际运输规则“双轨制”。同时统一海上旅客运输赔偿限额与海船内河船艇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效解决“同命不同价”等司法实践难题。在权利义务调整方面,明确承运人“接收”“交付”货物义务,细化托运人合同变更权,提高旅客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新增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对船员权益的法律保障。
数字化转型与生态保护成为修法亮点。法律专节确立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与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支持二者互相转换,为航运单证电子化提供制度依据。在生态保护方面,立法目的中新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明确船长防污染职责,增设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严禁通过合同约定免除生态损害防治义务。
作为重要涉外法律,新海商法积极对接国际规则,完善涉外法律适用体系,明确装货港或卸货港在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我国法律。同时新增反制条款,对境外歧视性限制措施可采取相应对等措施,充实涉外法治工具箱。此外,法律还与民法典充分衔接,完善船舶融资租赁、抵押权、留置权等规定,优化货物实际价值计算标准,细化海事赔偿请求时效规则。
此次海商法修订平衡了航运各方主体利益,既适应了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发展新需求,又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与涉外权益维护,将为我国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法治动力。(军地新闻研究中心梁伟文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