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公职人员存在认知上的短板,个别办案人员对企业开展“六大观”建设抱有抵触心态,狭隘地将国家安全、公益应急归为政府的专属职责,片面认为企业的任务仅仅是搞好生产经营;不仅调侃企业主动开展国家安全、反恐反间谍、应急安全宣传是多管闲事、越俎代庖,还做出“没有国家批文做安全宣传就是犯罪”的错误论断,用“无利不起早”的功利思想去质疑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初心。此类观点误读了现行法律精神,割裂了治理体系的辩证关系,与唯物辩证法系统理念以及总书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深远战略智慧不相匹配。
从法律依据来看,《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一位公民与市场主体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要求企事业单位常态化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普法普及。常规的普法宣传不属于需要特许审批的事项,切不可把正常安全宣教和涉密专项业务混为一谈。《公司法》第五条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通过激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益慈善、应急救灾等公共事业。
从哲学高度,系统辩证原理告诉我们,社会治理是一个有机整体,政府承担统筹主导职责,但不能包揽一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是要汇聚全社会的力量共筑安全防线。
深耕主业是企业的根基,践行六大观、传播安全理念、投身公益应急是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绝非越位。政府统筹、企业担当、社会协同,多方同心聚力,方能稳固国家安全基石,维护国泰民安的良好局面。(军地新闻研究中心周玉春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