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善行与社会责任的法治担当

公益向善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识,法治护航是善行义举的坚实保障。

摘要:公益向善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识,法治护航是善行义举的坚实保障。当前,存在一种将公民自发的公益行动、反恐宣传等正义行为简单以“缺乏单位授权”即判定为违规的认知误区,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治观不仅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内核,也抑制了社会向善的活力。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系统辨析公民参与公益与公共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批判以程序形式取代实质正义的片面法治观,论证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护善扬善。文章提出,应通过正本清源、厘清边界,以法治保障善行,以善治赋能社会,从而激发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公益善行;社会责任;法治担当;形式主义;公民参与;社会治理

引言

公益是社会文明的温度计,法治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背景下,厘清公益善行与法治之间的边界,保障公民在法律框架内放心行善、主动担当,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现实中,部分基层单位或管理部门存在一种倾向,即将“单位授权”或“官方许可”作为公民参与公益服务、反恐宣传、法治普及等公共事务的前置性甚至唯一性条件。这种以程序形式否定行为实质正义性的做法,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片面解读,也反映出对多元主体社会责任的消极回避。长此以往,必将挫伤社会向善的热情,削弱基层共治的根基。因此,必须正本清源,回归以宪法法律为准则、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本义,为公民合法的公益参与与社会责任履行提供清晰的法治预期与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公民公益参与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宪法法律依据

我国公民自发参与公益事业、履行公共安全与社会治理责任,具有充分且坚实的宪法与法律基础,并非法外之举或越位行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此条款构成了公民参与一切公共事务,包括公益服务与社会治理的根本法依据。它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公益,正是“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其次,在多部专门法律中,公民参与的责任与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与鼓励。例如:

1.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总则即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其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等条款明确指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协助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这从国家安全的高度,赋予了公民参与反恐宣传、线索举报等行为的法定责任与正当性。

2.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该法通篇旨在鼓励和规范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并未为自然人开展符合定义的公益活动设置“必须经某单位授权”的前置条件。

3.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条提出法治宣传教育应当“贯彻群众路线”,第五条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支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这为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普法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从根本法到部门法,法律体系的精神是鼓励、引导和保障公民在公益、安全、普法等领域的社会参与,而非以僵化的“授权”程序进行限制。公民出于公心、在法律框架内自发维护公共利益、宣传法律与安全知识,本质上是守法尽责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二、形式主义法治观:以“授权”取代“依法”的认知误区与危害

将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简单等同于“是否持有单位授权文件”,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主义法治误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正当,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而非是否履行了某个内部管理流程或获得了特定主体的许可。

人为设置“授权”壁垒,其背后往往是懒政思维与责任规避心态在作祟。一方面,将管理责任简单转化为“审批权”,试图以“一纸授权”撇清自身可能承担的管理或安全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以形式合规代替实质管理,回避了如何有效引导、规范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的复杂工作。这种思维与实践的危害是显见的:

1.社会活力​:为自发的善行设置不必要的程序障碍,冷却公众的参与热情,使许多本可汇聚的正能量消散于无形。

2.向善热情​:让热心公益、勇于担当的公民产生“做了好事反被问责”的顾虑,导致“好人不敢为善”、“善意止步于程序”。

3.法治精神​:法治的价值在于保障权利、规范权力、维护正义。过度干预甚至禁止合法的公益行为,是对公民法定权利的变相剥夺,与“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根本宗旨相悖。

4.治理根基​: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命力在于广泛的群众参与。形式主义的条框切割了社会治理与民众的天然联系,削弱了群防群治、共建共享的治理基础。

三、公益善行与社会责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生动力

公民积极主动的公益善行与社会责任担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和内生动力。公民参与社区服务、反恐防范宣传、应急救灾支援、普法志愿服务等,不仅仅是个人美德的体现,更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生动实践。这些行为构成了基层社会中最具韧性、最温暖的治理纽带。

《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强调,中国始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反恐防范。这不仅是我国反恐工作的成功经验,也揭示了现代社会治理的普遍规律:社会治理越贴近群众、越依靠群众,其凝聚力和有效性就越强。公益不是强加于公民的额外负担,而是公民社会责任感的自然流露;有序的公众参与不是对公权力的“越位”,而是实现社会“共治”的必然要求。只有破除形式主义的束缚,才能让无数个体的“微光”汇聚成守护社会平安、促进文明进步的强大力量。

四、路径展望:以法治护航善行,以善治践行责任

推动公益善行与社会责任的法治化担当,需要从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两个层面协同发力:

1.正确法治理念​:执法、司法部门及各类公共事务管理者应率先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依法护善”、“制度扬善”原则,对法律框架内的公民公益行为与社会参与,首要态度应是支持、保护与引导,而非防范、限制与干预。要严格区分合法公益行为与违法违规行为的界限,避免“一刀切”式的懒政管理。

2.权利与激励保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或政策制定中,应进一步明晰公民参与公益、履行特定社会责任(如线索举报、应急救助)时的权利边界、行为规范及免责条款。例如,明确符合要件的善意救助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规范举报人的信息保护与奖励机制等,从根本上消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

3.协同共治格局​:政府应主动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将自发的公民公益力量有序纳入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体系。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荣誉激励、资源支持等多种方式,实现官方治理与民间善行的良性互动与优势互补。

4.公众法治素养​:社会公众也需不断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治意识,确保自身的公益行为与社会参与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做到理性、有序、有效地奉献社会。

结语

法治是安邦定国的基石,善治是润化人心的春雨。公益善行与社会责任的法治化担当,是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与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我们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同时坚决摒弃背离法治实质的形式主义枷锁。要让法律成为善良与正义的“护身符”与“助推器”,以法治夯实公益事业的根基,将全社会蓬勃向上的向善力量,有效转化为提升治理效能、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动能。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个正义的念头都能勇敢生长,让每一份温暖的善意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尽情绽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起深厚而持久的文明力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R]. 2024.

[6] 习近平.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7] 马长山. 法治进程中的公民公益参与[J]. 法学研究,2023(4).

[8] 王浦劬. 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3).

[9] 俞可平. 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J]. 前线,2014(1).

作者简介:

周玉春,现任军地管理中心总平台、为人民服务总平台主任、 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反恐特种技术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健康中国万里行组委会执行主席等多项重要职务,是我国军地融合领域的资深专家与实践引领者。 长期深耕国防教育、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及政策研究等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军地融合战略推进过程中,其主导搭建多个专业研究与服务平台,以《军地 ・ 智库》内参为依托,精准对接国家政策与基层实践,推动政策高效落地;于应急管理层面,创立军地应急救援、防恐研究中心,实现军地资源技术深度整合,提升国家应急处突能力;同时,积极投身青少年国防教育事业,通过青少年军校平台建设,为国防人才储备注入源头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