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偏差 与治理路径研究——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为破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中的“蒙混过关”问题....

摘要:为破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中的“蒙混过关”问题,本文以某硅灰石矿违规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制度文本与执法实践,剖析制度执行偏差的表现、危害及成因。研究发现,企业主体责任虚化、领导安全意识薄弱、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偏差的核心因素,典型案例中主要负责人与总工程师累计18次未按计划带班下井,直接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核心条款。基于此,从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监督体系、提升惩戒力度三个维度提出治理路径,为筑牢矿山安全生产防线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偏差;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一、引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作业环境具有高风险特征,顶板坍塌、透水、中毒窒息等事故隐患时刻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防线,通过“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机制,实现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实时管控,可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立的核心制度。然而,实践中部分矿山企业存在领导“挂名带班”“擅自脱岗”等执行偏差问题,如某硅灰石矿主要负责人与总工程师长期未按计划带班下井且未安排替代人员,暴露出制度落地的漏洞。本文结合该典型案例,系统分析制度执行偏差的成因与治理对策,对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偏差的典型案例解析

2.1 案例基本情况

2024年7月,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硅灰石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严重制度执行偏差:

责任主体违规事实:主要负责人李某自2024年6月28日起,4次未按《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执行带班任务,且未安排其他领导替代;总工程师刘某自2024年4月30日起,14次未履行带班职责,同样未落实替代机制,完全违反《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的强制性要求。

执法处置结果:依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对该矿给予“警告+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某、刘某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认定其行为构成“擅离职守”,形成“企业+个人”双追责的执法闭环。

2.2 案例折射的制度执行偏差危害

该案例中,领导长期缺席带班下井,直接导致三大安全风险:

风险感知失灵:井下通风系统、顶板支护、排水设施等关键部位的隐患需通过现场巡查发现,领导缺席使隐患排查环节断裂,如某巷道支护变形等问题可能因无人监管而演变为坍塌事故。

应急响应滞后:带班领导是井下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其缺席会导致事故发生时现场缺乏统一指挥,延误救援时机,增加伤亡风险。

安全管理失序:领导“带头违规”会削弱制度权威性,导致基层员工安全意识松懈,形成“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不良氛围,进一步放大安全隐患。

三、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偏差的成因分析

3.1 企业主体责任虚化:制度“挂在墙上,落在纸上”

部分矿山企业将带班下井制度视为“应付检查”的形式主义任务:

制度设计流于形式:案例中企业虽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但未建立“带班签到、井下巡查记录、交接班确认”等配套执行机制,导致计划与实际脱节。

责任传导层层衰减:企业未将带班下井责任纳入领导绩效考核,主要负责人与总工程师缺乏执行动力,甚至将“带班”视为额外负担,主动规避职责。

3.2 领导安全意识薄弱:重生产、轻安全的认知偏差

矿山企业领导存在“安全为生产让路”的错误观念:

风险认知不足:案例中李某、刘某未意识到“领导带班”的核心价值——不仅是“在场”,更是通过专业判断识别风险(如总工程师对井下开采工艺风险的把控),误将制度等同于“签到打卡”。

侥幸心理作祟:认为“长期未发生事故”即“安全无风险”,忽视井下环境的动态变化,擅自减少带班频次,最终突破安全底线。

3.3 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事后追责”多于“事前预防”

现有监督体系存在“被动响应”缺陷:

日常监督缺位:矿山企业内部未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与“带班记录实时核验”的技术手段,依赖人工上报,难以发现“虚假带班”“擅自脱岗”问题,案例中违规行为持续数月才被执法检查发现。

执法震慑不足:《暂行规定》中对企业的罚款上限为3万元,对个人罚款1万元,相较于矿山企业的生产收益,惩戒力度较弱,难以形成有效威慑,部分企业甚至存在“宁愿罚款,不愿执行制度”的心态。

四、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偏差的治理路径

4.1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责任-考核-激励”闭环

压实责任链条:要求矿山企业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的带班责任清单,将带班下井次数、隐患排查数量、应急处置成效纳入领导岗位职责说明书,杜绝“无人带班”“替代带班”现象。

完善考核机制:将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与领导薪酬、晋升直接挂钩,对连续合规执行的给予奖励,对违规者实行“一票否决”,从利益层面激发执行动力。

4.2 升级技术监督手段:实现“实时监控+精准核验”

推广智能监管系统:强制矿山企业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带班领导电子签到系统”,实时上传带班轨迹与巡查记录,数据直接对接监管部门平台,杜绝“虚假记录”。

建立数据预警机制:监管平台设置“带班缺席预警”功能,当某班次未监测到领导井下信号时,立即向企业与监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实现“事前干预”而非“事后处罚”。

4.3 优化执法惩戒体系:提升“违法成本-震慑效果”

提高处罚幅度:结合矿山企业规模与违规情节,细化处罚标准,对多次违规、造成隐患的企业,可提高罚款金额至10-20万元,对个人可并处“暂扣安全资格证”“行业禁入”等处罚,增强惩戒威慑力。

强化联合惩戒: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与银行贷款、政府项目审批挂钩,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治理格局,倒逼企业重视制度执行。

五、结论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的“生命线”,某硅灰石矿的典型案例表明,制度执行偏差会直接放大安全风险,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其偏差成因源于企业主体责任虚化、领导安全意识薄弱与监督机制不健全,需通过“责任闭环构建、技术手段升级、执法惩戒优化”三维发力,推动制度从“纸面要求”转化为“实践行动”。未来,还需进一步完善《暂行规定》的配套细则,结合智慧矿山建设,实现“人防+技防”的双重保障,真正筑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防线。

作者简介:

周玉春,军地事业推动者,带领团队致力服务军地事业,传承红色教育及国防教育,以《军地?智库》内参为平台,指导军地企业解读国家各部委政策文件,向国家各部委反映基层情况、弘扬基层先进典型。成立军地应急救援研究中心、军地防恐研究中心,整合军地双方在应急救援领域的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创立军地应急救援总队,围绕应急救援的文化、理论、技术、装备、指挥协调等方面开展研究与实践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人才培养,完善应急装备物资储供体系等工作,以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应对各类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经济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